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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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稼禾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福源盛商贸有限公司 稼禾生物(沂南)有限公司 青岛泰成河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青岛泰成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索菲亚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 青岛稼禾田园现代农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稼禾生物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偿还借款本金29971725元及利息、复利、罚息1146049.35元(该利息、复利、罚息已计算至2019年4月21日,此后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复利、罚息,以本金29971725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进行计算); 二、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在最高债权额57762100元限度内,原告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有权对被告青岛福源盛商贸有限公司抵押的编号为鲁(2017)青岛市城阳区不动产证明第0006368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项下的不动产处分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被告青岛福源盛商贸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稼禾生物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三、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在最高债权额43087300元限度内,原告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有权对被告青岛福源盛商贸有限公司抵押的编号为鲁(2017)青岛市城阳区不动产证明第0005180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项下的不动产处分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被告青岛福源盛商贸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稼禾生物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四、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被告稼禾生物(沂南)有限公司、青岛泰成河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金最高额3000万元、相应利息(含复利、罚息)及相应实现债权与担保权的费用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稼禾生物(沂南)有限公司、青岛泰成河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均有权向被告稼禾生物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五、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被告青岛福源盛商贸有限公司、青岛泰成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金最高额3000万元、相应利息(含复利、罚息)及相应实现债权与担保权的费用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青岛福源盛商贸有限公司、青岛泰成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均有权向被告稼禾生物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六、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被告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索菲亚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在本金最高额3000万元、相应利息(含复利、罚息)及相应实现债权与担保权的费用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索菲亚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稼禾生物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七、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被告***、***在本金最高额3000万元、相应利息(含复利、罚息)及相应实现债权与担保权的费用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均有权向被告稼禾生物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738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02389元,由被告稼禾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稼禾生物(沂南)有限公司、青岛泰成河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岛福源盛商贸有限公司、青岛泰成集团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索菲亚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02 |
| 发布日期 | 2020-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