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金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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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长春市新汇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罚金 |
法院 |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吉0282执1616号 钱君才: 被执行人钱君才因危险驾驶罪罚金部分执行一案,经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2020)吉0282刑初121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钱君才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缴纳)。 该判决生效后罚金部分进入执行程序,2020年12月7日,本院扣划你在桦甸市财政局取保候审保证金2000元。2020年12月24日,本院扣划你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磐石红旗岭支行账户内存款2000元。至此,桦甸市人民法院(2020)吉0282刑初121号刑事判决书中对你的罚金部分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
裁判日期 | 2020-12-24 |
发布日期 | 2021-09-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