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金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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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罚金 |
法院 |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吉0282执1350号 李洪飞: 被执行人李洪飞因盗窃罪罚金部分执行一案,经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2020)吉0282刑初157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李洪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缴纳);二、被告人李洪飞依法退赔被害人桦甸市城建局动迁办征收服务中心经济损失人民币306元;三、扣押在案并随案移送的犯罪工具钳子一把,应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该判决生效后罚金部分进入执行程序,本院已扣划你在桦甸市财政局的取保候审保证金1000元。至此,桦甸市人民法院(2020)吉0282刑初157号刑事判决书中对你的罚金部分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日 |
裁判日期 | 2020-11-10 |
发布日期 | 2021-09-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