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邢台市新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河北楚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广宗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河北楚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邢台市新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工程款264,836.5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7月25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邢台市新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40元,由被告河北楚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1-07
发布日期 2020-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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