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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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                 武汉澳飞思家具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市中心支公司 荆门市第一人民医院 沙洋县拾回桥镇法律服务所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在其为鄂HXXXXX小型普通客车承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66849元,扣减已赔付的10000元,还应赔付56849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市中心支公司在其为鄂HXXXXX小型普通客车承保的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45477元; 三、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二判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20元,减半收取1410元,由原告***负担160元,由被告***负担450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负担450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市中心支公司负担3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02 | 
| 发布日期 | 2020-04-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