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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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中心支公司支付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50000元。 二、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被告***、被告河南省开封汽车运输总公司东京的士分公司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2964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49元,原告承担1674元,被告***承担11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七份,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 发布日期 | 2020-04-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