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市分公司
荆门市第一人民医院
沙洋县拾回桥镇法律服务所
湖北荆乔水产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市分公司在其为鄂HXXXXX小型普通客车承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68070.84元,赔偿原告***14054.40元;在其承保的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51711.08元,赔偿原告***16371.98元;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判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93元,减半收取1747元,由原告***负担260元,由原告***127元负担,由被告***负担40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市分公司负担9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25
发布日期 2020-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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