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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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东宝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322,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417,627.5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原告***负担1,794元,被告***负担5,106元(原告已预付,被告在执行中一并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6 |
| 发布日期 | 2020-04-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