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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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原告)滁州市天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被告)滁州市友西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560065.5元,并给付逾期付款利息(截至2017年5月30日利息为32882元,自2017年5月3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货款560065.5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 二、被告(原告)滁州市天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被告)滁州市友西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的税金11650.48元; 三、驳回原告(被告)滁州市友西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原告)滁州市天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348元,滁州市友西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348元,滁州市天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08 |
| 发布日期 | 2020-04-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