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阜阳市利华置业有限公司 安徽欣安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阜阳市利华置业有限公司继续履行与原告***于2015年1月7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被告阜阳市利华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18570元(从2016年1月1起计算至2016年10月31日止,按日支付原告已交房价款619462元万分之一的标准计算。之后违约金另行计算。)。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4元,由被告阜阳市利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00元,原告***负担6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4-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