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4-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鞍山新盛经贸有限公司
鞍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辽阳赫泰矿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3民监9号

原审原告:鞍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五一路15号。

法定代表人:黄伟,该行董事长。

原审被告:鞍山新盛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千山区东鞍山镇鞍海路16号。

法定代表人:胡桂华,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辽阳赫泰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辽阳县吉洞峪满族乡六道河村。

原审原告鞍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鞍山新盛经贸有限公司、辽阳赫泰矿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作出(2019)辽03民初3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衣晓鹏

审判员徐飞

审判员原林

二零二零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孙丹(代)

裁判日期 2020-03-18
发布日期 2020-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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