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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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鞍山新盛经贸有限公司 鞍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辽阳赫泰矿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3民监9号 原审原告:鞍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五一路15号。 法定代表人:黄伟,该行董事长。 原审被告:鞍山新盛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千山区东鞍山镇鞍海路16号。 法定代表人:胡桂华,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辽阳赫泰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辽阳县吉洞峪满族乡六道河村。 原审原告鞍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鞍山新盛经贸有限公司、辽阳赫泰矿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作出(2019)辽03民初3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衣晓鹏 审判员徐飞 审判员原林 二零二零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孙丹(代) |
| 裁判日期 | 2020-03-18 |
| 发布日期 | 2020-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