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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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168939.8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36306.6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48元,减半收取2324元,由原告***、***负担309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负担20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将案款汇至本院账户(户名:温县人民法院。账号:287020012000000370003。开户行: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若一方拒绝履行,对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所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本院将依法不予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11-20 |
| 发布日期 | 2020-04-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