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澄湖支行 苏州澄湖丝绒印花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苏州澄湖丝绒印花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0元,并支付截止2017年3月9日产生的银行贷款利息、罚息和复息合计75099.66元,以及支付以500000元为本金、自2017年3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利率的2.1倍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或汇入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苏州市相城支行营业部,账号:32201***2014205)。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870元、财产保全费4055元,合计人民币14925元,由原告***负担102元,由被告苏州澄湖丝绒印花有限公司负担14823元(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由本院退还,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至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营业部,收款账号32250199743***8)。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9-08-30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