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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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麻镇分理处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府谷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麻镇分理处偿还借款本金19.2万元及利息、罚息(截止2020年7月10日利息、逾期罚息为187416.21元;从2020年7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借款本金之日止,以本金19.2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0.8‰上浮50%计算)。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承担了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92元,适用简易程序结案,减半收取3496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此页无正文) |
裁判日期 | 2021-6-9 |
发布日期 | 2021-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