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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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排除妨害纠纷 |
法院 | 蛟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原告***林权执照范围内的林地0.4531公顷(四至为东至壕沟、南至长条农田地、西至小壕沟、北至阔叶林);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6311.60元。 案件受理费87.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09-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