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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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潼南区晨旭无公害蔬菜批发市场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光榕商贸有限公司 重庆市大渡口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明秀实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市潼南区晨旭无公害蔬菜批发市场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明秀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光榕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重庆市大渡口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连带偿还借款本息3699793.67元; 二、驳回原告重庆市大渡口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862元(原告重庆市大渡口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由被告重庆市潼南区晨旭无公害蔬菜批发市场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明秀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光榕商贸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 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21-4-26 |
发布日期 | 2021-09-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