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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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黔0524执保575号 罗万州、万安、孔祥辉、核工业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贵州东海伟业实业有限公司: 罗万州、万安与孔祥辉、核工业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贵州东海伟业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根据申请人罗万州、万安的申请,依据(2021)黔0524执保575号执行裁定书,于2021年8月19日部分保全。本院已向申请人发出“保全事项告知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该案部分保全,作结案处理。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
| 裁判日期 | 2021-8-19 |
| 发布日期 | 2021-09-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