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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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酉阳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酉阳支行信用卡本金17908元及利息(截止至2020年2月10日的利息2523元,以17908元为基数,从2020年2月11日起至付清时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 二、驳回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酉阳支行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21-3-11 |
发布日期 | 2021-09-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