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
法院 |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武夷山市星村镇桐木村龙渡村民小组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依法支付给原告***自2019年起至2020年期间生态公益林管护补偿金共计4680元; 二、武夷山市星村镇桐木村村民委员会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武夷山市星村镇桐木村村民委员会、武夷山市星村镇桐木村龙渡村民小组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6-18 |
发布日期 | 2021-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