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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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溪县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明溪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溪县支行借款本金99648.38元及利息、罚息2780.99元(利息、罚息计算至2021年7月28日); 二、***、***还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溪县支行自2021年7月29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本息之日止按《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E捷贷业务开办协议》约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和罚息; 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49元,减半收取1174.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7-29 |
发布日期 | 2021-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