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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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泰华投资有限公司 肥城矿业集团张家口能源有限公司 肥城矿业集团张家口能源有限公司蔚县百安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委托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983民初107号 原告:张家口泰华投资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然,职务:董事长。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华,山东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肥城矿业集团张家口能源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牛宪民,职务:董事长。 被告:肥城矿业集团张家口能源有限公司蔚县百安分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庆民。 原告张家口泰华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肥城矿业集团张家口能源有限公司、肥城矿业集团张家口能源有限公司蔚县百安分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2018年2月5日,原告张家口泰华投资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按张家口泰华投资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280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张家口泰华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宗少华 人民陪审员孙远生 人民陪审员阮庆洋 二零一八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张晓敏 |
| 裁判日期 | 2018-02-13 |
| 发布日期 | 2020-04-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