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 法院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透支本金469604.14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44元、保全费2925元,合计1126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
| 裁判日期 | 2019-08-09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