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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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临武县惠通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临武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将***、***、***、***追加为(2020)湘1025执599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在未履行出资义务的488万元范围内、***在未履行出资义务的160万元范围内、***在未履行出资义务的80万元范围内、***在未履行出资义务的72万元范围内对临武县惠通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在该案中的债务承担补充偿还责任; 二、驳回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其余异议请求。 异议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
裁判日期 | 2021-9-22 |
发布日期 | 2021-09-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