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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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崔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支付截至2018年3月9日拖欠的贷款本金57000元、利息12341.53元、复利1213.1元;自2018年3月10日起至债务付清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照《个人信用额度贷款合同》【合同编号:平银(海口)个信额字(2014)第SW20140928000448号】的约定计算;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支付律师服务费500元、公告费43.33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6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08-28 |
发布日期 | 2020-04-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