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望奎县卫星水库服务站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望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望奎县卫星水库服务站支付2019年、2020年水费合计21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4-6 |
| 发布日期 | 2021-09-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