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运城市鑫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临猗县丰之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猗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临猗县丰之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猗支行6088464.20元借款及利息和罚息(利息至2019年11月20日为822574.16元,自2019年11月21日起,按照年利率5.655%,;罚息按照利息的50%计,自2018年10月20日起,均算至归还之日)。

二、运城市鑫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997.16元,由临猗县丰之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运城市鑫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27
发布日期 2020-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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