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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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伙协议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变更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2020)桂0323民初2981号民事判决为:由上诉人***给付被上诉人***出资款及其合伙利润共计1681390.75元; 二、驳回被上诉人***一审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914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4140元,由***负担10314.77元,由被上诉人***负担13825.2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1005元,由上诉人***负担8975.22元,由被上诉人***负担12029.78元。 上述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9-2 |
发布日期 | 2021-10-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