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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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黔0403执2279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平坝支行: 郭凤姿、卢海平、齐兴彪: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9)黔0403民初710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平坝支行申请执行郭凤姿、卢海平、齐兴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平坝支行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交结清证明一份,证明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义务,该案已实际执行完毕。 至此,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平坝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19)黔0403民初710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即本院(2021)黔0403执2279号案件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
裁判日期 | 2021-9-22 |
发布日期 | 2021-10-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