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款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吕梁恒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款纠纷 |
| 法院 |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贺仁孝、被告吕梁恒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原告的借款本金4950000元及以本金495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1月30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应在贺仁孝的遗产范围内清偿,被告***、***、***、***、***、***负有协助义务; 被告吕梁恒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对上述第一判项中的本金和利息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上述第一、二判项应在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履行完毕; 三、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375元,由原告负担4058元,由吕梁恒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231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视为放弃权利。 |
| 裁判日期 | 2019-11-27 |
| 发布日期 | 2020-04-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