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1-10-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剑河支行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银行卡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贵州剑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黔2629执351号案件的执行。

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

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期间为二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在期限内申请恢复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2021-8-11
发布日期 2021-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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