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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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贵州平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平塘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贵州平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103797.29元以及截止2021年6月22日的利息56981.26元,2021年6月23日以后的利息以未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双方签订的《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借款借据》、《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最高额循环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支付利息,直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2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义务方当事人在期限内未自动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在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7-21 |
发布日期 | 2021-10-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