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令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贵州城乡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望谟项目处 望谟县吉祥免烧水泥砖厂 |
| 类型 | 支付令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望谟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申请人贵州城乡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望谟项目处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望谟县吉祥免烧水泥砖厂人民币100000.00元,还应当承担诉讼费766.66元,共计100766.66元。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21-4-20 |
| 发布日期 | 2021-10-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