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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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乡镇企业建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口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0,000元,并从2021年3月1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公布的同时期贷款市场利率标准支付资金占用费直至上述款项付清之日止;被告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乡镇企业建筑有限公司在应给付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6元,减半收取43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8-5 |
发布日期 | 2021-09-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