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思南县思齐实验学校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思南县思齐实验学校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25万元及利息(利息的具体计算方式为:以10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1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以15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3月12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以25万元为基数,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本息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上述利息扣除被告已支付的利息2万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负担125元,被告思南县思齐实验学校负担2400元;保全费1770元,由被告思南县思齐实验学校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7-8 |
| 发布日期 | 2021-09-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