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10-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贵州鑫厚德建设有限公司
德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贵州迈裕集团建设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德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由贵州鑫厚德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劳务工程款2,540,787.44元及利息,利息以2,540,787.44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13日起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至付清之日止;

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744元,由***、***负担3,344元,贵州鑫厚德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3,400元;鉴定费110,000元,由贵州鑫厚德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8-9
发布日期 2021-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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