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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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鑫厚德建设有限公司 德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贵州迈裕集团建设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德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由贵州鑫厚德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劳务工程款2,540,787.44元及利息,利息以2,540,787.44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13日起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至付清之日止; 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744元,由***、***负担3,344元,贵州鑫厚德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3,400元;鉴定费110,000元,由贵州鑫厚德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8-9 |
发布日期 | 2021-10-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