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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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中心支公司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泽州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共计120000元; 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中心支公司在车上人员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0000元;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共计12000元; 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共计11954.27元; 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共计11954.27元; 原告***的二次手术费在实际产生后另行起诉;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支付义务,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8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342元,由原告***负担620元,被告***、***各负担86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发布日期 | 2020-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