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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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桐梓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桐梓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桐梓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8年3月30日签订的编号为2018C1203014050265的《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立即到期;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桐梓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78690.23元,并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利息、罚息、复利至本金178690.23元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桐梓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判决生效后,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37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还应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费,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不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8-9 |
发布日期 | 2021-09-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