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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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嘉隆置业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2019)辽0802民初149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 二、变更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2019)辽0802民初149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借款本金242833.42元,利息罚息5642.49元,并从2018年12月28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双方合同约定给付利息、罚息。 如果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3-10 |
发布日期 | 2020-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