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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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书店总店有限公司 北京廉廉果超市管理有限公司 中新华(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七天快捷酒店管理(北京)有限公司阜成门店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七天快捷酒店管理(北京)有限公司阜成门店与北京廉廉果超市管理有限公司2017年9月8日签订的《租赁合同》于2019年5月31日解除;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北京廉廉果超市管理有限公司退还七天快捷酒店管理(北京)有限公司阜成门店房屋租赁保证金20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按照每日100元的标准,自2019年6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北京廉廉果超市管理有限公司退还七天快捷酒店管理(北京)有限公司阜成门店2019年6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期间的房屋租金1971000元; 四、驳回七天快捷酒店管理(北京)有限公司阜成门店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北京廉廉果超市管理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111元,由七天快捷酒店管理(北京)有限公司阜成门店负担44315元(已交纳),由北京廉廉果超市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8796元(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反诉费16364元,由北京廉廉果超市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7-20 |
| 发布日期 | 2021-10-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