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营口嘉隆置业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与被告***、***、被告营口嘉隆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个人住房借款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借款本金242833.42元,利息罚息8369.69元,并从2018年12月28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双方合同约定给付利息、罚息。

三、被告***、***给付原告律师费用13810元。

四、被告营口嘉隆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二、三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有权向借款人***、***追偿。

上述第二、三款项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6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营口嘉隆置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8-15
发布日期 2020-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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