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结案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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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陕0116执恢730号 赵廷、陕西水魔方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董余斌: 申请执行人赵廷与被执行人陕西水魔方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董余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116民初189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水魔方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董余斌未履行该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借款本息合计3360000元、诉讼费13460元的义务,执行中,2018年、2019年共执行支付案件款共计1769940元,剩余案款1590060元未执行。现执行回被执行人担保单位西安秦岭生态保护有限公司部分款项,申请执行人赵廷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剩余案款1590060元,诉讼费13460元,并承担执行费36000元,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同意给付其案款1590060元,诉讼费13460元后,(2016)陕0116民初189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全部义务即全部执行完毕。执行费360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现已由申请人交纳,随上述案款予以退还。现申请执行人已领回案款总计3409460元,(2016)陕0116民初1891号民事调解书的权利得以全部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0116执恢730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7月26日结案。 二零二一 年七月二十六日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10-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