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舟山陆港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普陀支行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舟山陆港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普陀支行归还借款本金359519219.80元及至2019年7月20日止计算的利息(含罚息、复息)18159793.42元,并以377679013.22元为基数支付自2019年7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的利息,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年利率8.085%计付,2018年8月20日之后每笔借款利率以提款日每满12个月为一期进行调整,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10%再乘以150%计付利息及罚息,并计收复利;

二、被告舟山陆港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普陀支行支付律师代理费28万元;

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权,在被告舟山陆港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舟山市普陀区陆港物流1号仓库、2号仓库A-B座、1-6号综合楼、设备房、附属用房、门卫等[详见编号为浙(2018)舟山市不动产证明第0005316号的不动产证明所附清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于最高额5.39亿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权,在被告舟山陆港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2台货梯、18000只货架、20辆叉车、7套螺杆机组、587吨无缝管[详见编号为普市监抵登字【2015】第2号的动产抵押登记书]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于最高额1.3443亿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五、被告***、***、***、***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案件受理费1930195.0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935195.07元,由被告舟山陆港物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2-17
发布日期 2020-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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