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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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317,918.48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6,000元(已给付5,000元,尚需给付1,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32元,减半收取计3,96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924元,由被告***负担3,04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1-22 |
发布日期 | 2020-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