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黔03执48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遵义仲裁委员会(2021)遵仲裁字第42号调解书,受理***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事项为: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67000元;二、采取前款执行措施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该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发出查询通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三、经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四、通过对被执行人户籍地进行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的惩戒措施。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查封期限、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将依职权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终结遵义仲裁委员会(2021)遵仲裁字第42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
裁判日期 | 2021-9-26 |
发布日期 | 2021-10-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