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权属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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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著作权权属纠纷 |
法院 |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宝鸡市金台区XX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40608元(含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二、驳回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33元,由被告宝鸡市金台区XX城负担933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1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5-31 |
发布日期 | 2021-10-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