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儋州支公司 贵州云仓配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剑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儋州支公司在粤Y×××××号小型轿车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贵州云仓配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车辆维修费2000元; 二、被告***赔偿原告贵州云仓配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车辆维修费9566.8元; 三、驳回原告贵州云仓配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二项义务,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6元,减半收取35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45元,原告贵州云仓配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1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21-07-05 |
| 发布日期 | 2021-10-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