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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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东中联合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及第三人广东中联合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相关工商管理部门涤除原告***作为第三人广东中联合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监事的登记事项;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6-16 |
发布日期 | 2021-10-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