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州名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广东恒润华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广州盛润文化传媒投资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城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州盛润文化传媒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城支行偿还借款本金9549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1034176.59元;罚息从2019年9月11日起计至还清借款本金9549万元之日止,以借款本金9549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75%上浮50%的利率-即年利率7.125%计算;复利从2019年9月11日起计至还清利息1034176.59元之日止,以利息1034176.5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75%上浮50%的利率-即年利率7.125%计算)。 二、被告广东恒润华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广州盛润文化传媒投资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城支行就上述第一项债权对被告广州名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148套(或处)房产(房产信息详见本判决书附表二)享有抵押优先受偿权,有权对以拍卖、变卖或折价等处分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城支行就上述第一项债权对被告广东恒润华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5套(或处)房产(房产信息详见本判决书附表三)享有抵押优先受偿权,有权对以拍卖、变卖或折价等处分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五、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城支行就上述第一项债权对被告***提供抵押的坐落于海珠区XXXXX房产享有抵押优先受偿权,有权对以拍卖、变卖或折价等处分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六、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城支行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201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37016元,由原告负担3100元,由被告盛润公司、名盛公司、华创公司、***、***、***共同负担53391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22 |
| 发布日期 | 2021-10-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