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抚顺市第二医院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2019)辽0404民初1651号民事判决第一、三、四、五项及诉讼费负担部分;

二、撤销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2019)辽0404民初1651号民事判决六项;

三、改判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2019)辽0404民初1651号民事判决二项为***护理费23616元、残疾赔偿金20538元、交通费2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1208元(拐杖165元、轮椅893元、肋骨腰带150元)、衣物和眼镜损失费550元,共计46112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

四、驳回上诉人***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案件受理费943元,由上诉人***负担40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90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3-27
发布日期 2020-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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