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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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 抚顺市汽贸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的误工费为1650元(5.5天×300元/天);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辽Dxxxxx号小型轿车交强险范围内赔付原告1650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09 |
| 发布日期 | 2020-04-01 |